進出境展覽品的范圍
(1)進境展覽品
進境展覽品包含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特殊規(guī)定
①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制品及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guī)定。
②展覽會期間出售的小賣品,屬于一般進口貨物范圍,進口時應當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代征稅,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交驗許可證件。
(2)出境展覽品
①包括:展覽品、以及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宣傳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辦公用物品。
②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小賣品、展賣品,可以按展覽品報關出境;不按規(guī)定期限復運進境的辦理一般出口手續(xù),交驗出口許可證件,繳納出口關稅。
2、展覽品的暫準進出境期限(與ATA單證冊一樣)
進口展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展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不批準決定書)。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3、展覽品的進出境申報
(1)進境申報
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應在展覽品進境2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批準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xù)。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擔保。
(2)出境申報
應在展覽品出境20個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批準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xù)。
4、進出境展覽品的核銷結關
(1)復運進出境
(2)轉為正式進出口
進境展覽品在展覽期間被人購買的,由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出口申報、納稅手續(xù),其中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還應當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
(3)展覽品放棄或贈送
放棄:由海關依法變賣后將款項上繳國庫。
贈送:受贈人應當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海關根據(jù)進口禮品或經(jīng)貿往來贈送品的規(guī)定辦理。
(4)展覽品損壞、丟失、被竊
進境展覽品因毀壞、丟失、被竊等原因不能復運出境的,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告。對于毀壞的展覽品,海關根據(jù)毀壞程度估價征稅(估其現(xiàn)存價值);對于丟失或被竊的展覽品,海關按照進口同類貨物征收進口稅。
進出境展覽品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復運出境、進境的,應及時向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復運出境、進境手續(xù)。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失去使用價值的,經(jīng)海關核實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jīng)復運出境、進境。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原因(例如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滅失或者受損的,進出境展覽品的收發(fā)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