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含義
海關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的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qū)υ摼唧w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
(二) 特征
1、 海關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是不服海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 海關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 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的權益;
4、 海關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三) 作用
1、 維護和監(jiān)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
2、 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 原則
1、 合法原則:包括復議的主體合法、復議的程序要合法、復議的法律依據(jù)要正確等
2、 公開原則
3、 公正原則:包括用法律依據(jù)正確、裁決適當、解決矛盾和爭議且不得回避與不作為三個方面。
4、 及時原則
5、 便民原則
6、 有錯必糾原則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
(一) 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
1、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范圍
(1) 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者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稅優(yōu)惠,暫?;蛘呷∠c辦理海關手續(xù)有關的經(jīng)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zhí)業(yè)證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對海關作出的收繳有關貨物、物品、違法所得、運輸工具、特制設備決定不服的;
(3) 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 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chǎn)及扣留、封存帳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5) 對海關收取擔保的具體行政行為;
(6) 對海關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服的;
(7) 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完稅價格、商品歸類、原產(chǎn)地、適用稅率和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征收滯納金、計征方式、納稅方式、納稅地點以及其他涉及稅款征收的具體行政行為;
(8)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或行政審批事項,海關未依法辦理的;
(9) 對海關檢查運輸工具和場所,查驗貨物、物品或采取其他監(jiān)管措施不服的;
(10) 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不予放行、責令改正、責令拆毀和變賣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11) 對海關稽查決定或者其他稽查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2) 對海關做出的企業(yè)分類決定以及按該分類決定進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 認為海關未依法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或者對海關采取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不服的;
(14) 認為海關未依法辦理接收報關、放行等海關手續(xù)的;
(15) 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或者其他費用,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6) 認為海關沒有依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法定職責的;
(17) 認為海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8) 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