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估價中的價格質疑程序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自收到價格質疑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二)價格磋商程序
納稅義務人需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三)海關不進行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項下分批進出口的貨物,海關對其中一批貨物已經實施估價的;
(2)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或者關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稅總額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
(3)進出口貨物屬于危險品、鮮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廢品、舊品等的。